电梯安全管理:使用管理人成为首负责任人
发布人:管理员 发布时间:2015-5-28
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《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(草案修改稿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在召开评估会、一审、征求公众意见、二审之后,《条例》将在今天交付表决。记者了解到,此前备受关注的“电梯出事物管先赔”条款并未出现在《条例》之中,但《条例》明确,电梯使用管理人是首负责任人,电梯发生事故后,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,并通知、报告情况。此外,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、支付机制。
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禁投入使用、鼓励支持投保电梯公众责任险、建可查询的电梯安全管理系统、电梯使用管理人部分义务
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,督促其规范管理和使用电梯钥匙;
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、检验标志、警示标志、安全注意事项、建议使用年限届满日期或者继续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、投诉、救援电话;
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在岗;
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,并作出记录;没有相应资质的,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;
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,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,及时制止;
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,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,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,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;
对机场、车站、客运码头、商场、体育场馆、展览馆、公园、电影院、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,实施实时监控,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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